陕西省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陕西省羽毛球协会
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e Badminton Association
缩 写:S.P.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全省性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羽毛球运动组织。是陕西省体育总会和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省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发展我省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陕西朱雀管委会写字楼c座409室。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负责全省羽毛球运动的管理、研究和制定羽毛球的发展规划。
(二) 指导和管理全省羽毛球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
(三)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羽毛球运动项目竞赛制度、计划、规程,负责羽毛球全省性竞赛的管理,审定全省羽毛球竞赛规程和运动成绩。
(四) 开展省、市、区及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我省羽毛球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举办全省性羽毛球比赛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五) 组织实施我省羽毛球运动员、裁判技术等级制度,对教练员、裁判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六) 负责和组织羽毛球的科研和出版有关的专业书刊。
(七)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开展经营来源渠道,为羽毛球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八) 搞好本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 热心羽毛球运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办公室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业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聘请本会顾问及名誉会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坚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各种业务活动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审的章程,须在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需要终止时,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交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后,并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10月28日常务理事会讨论,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